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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通[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9-17
【实施时间】 2011-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0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1]3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苏府通〔2011〕31号)


  

  经省政府《关于批准江苏省太湖野外水质与蓝藻综合观测站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1〕63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0.6426公顷,其中耕地0.358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江苏省太湖野外水质与蓝藻综合观测站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度假区香山街道(原墅里村14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度假区香山街道(原墅里村14组)0.6426公顷,其中耕地0.35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 地

0.358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林 地

0.2125

73.44万元/公顷

(含安置补助费)

 

港口码头

0.0721

36万元/公顷

未利用水域

0

18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度假区香山街道

9月22日

10月7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度假区中心所

9月22日

10月7日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度假区66310968。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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