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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经省政府《关于苏州市相城区2011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1〕234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42.9716公顷,其中耕地12.8662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2011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7、12、21~23、29~32、39组;倪汇村1、2、7组;永昌村7、8、13、18、29、31、36、41组;黄埭镇斜桥村5组;渭塘镇凤凰泾(麒麟)10组、凤阳村(保圩)16~20组;渭北村4组;渭西村12、13组;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1、5、7组;枪堂村(西院)4组;新泾村5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7组1.3701公顷; (二)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12组3.9923公顷; (三)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1组0.0304公顷,其中耕地0.0295公顷; (四)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2组0.1052公顷,其中耕地0.0996公顷; (五)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3组0.8862公顷,其中耕地0.6450; (六)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9组0.9914公顷,其中耕地0.1120公顷; (七)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30组0.1005公顷,其中耕地0.0914公顷; (八)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31组0.1563公顷,其中耕地0.0552公顷; (九)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32组2.4355公顷,其中耕地1.4075公顷; (十)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39组0.0217公顷,其中耕地0.0136公顷; (十一)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1组2.2191公顷,其中耕地0.9927公顷; (十二)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2组0.5589公顷,其中耕地0.0246公顷; (十三)相城区北桥街道倪汇村7组0.0271公顷,其中耕地0.0252公顷; (十四)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7组9.1971公顷,其中耕地1.1538公顷; (十五)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8组2.2347公顷,其中耕地0.6170公顷; (十六)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13组耕地0.0982公顷; (十七)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18组0.0320公顷,其中耕地0.0243公顷; (十八)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29组0.0504公顷,其中耕地0.0289公顷; (十九)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31组1.1457公顷,其中耕地0.8697公顷; (二十)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36组0.3055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41组1.1772公顷,其中耕地1.0534公顷; (二十二)相城区黄埭镇斜桥村5组0.0924公顷; (二十三)相城区渭塘镇凤凰泾(麒麟)10组0.1801公顷; (二十四)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保圩)16组0.0246公顷; (二十五)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保圩)17组0.0329公顷; (二十六)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保圩)18组0.0417公顷,其中耕地0.0414公顷; (二十七)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保圩)19组1.9421公顷,其中耕地1.5503公顷; (二十八)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保圩)20组0.2595公顷,其中耕地0.2172公顷; (二十九)相城区渭塘镇渭北村4组3.2337公顷,其中耕地1.0502公顷; (三十)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12组1.9700公顷,其中耕地1.1705公顷; (三十一)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13组0.2746公顷,其中耕地0.1599公顷; (三十二)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1组0.3540公顷; (三十三)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5组0.3177公顷; (三十四)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7组0.9010公顷; (三十五)相城区阳澄湖镇枪堂村(西院)4组1.7427公顷; (三十六)相城区阳澄湖镇新泾村5组4.4691公顷,其中耕地1.3351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719882、65489434、65901130、65425008。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