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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经信节能[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0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津经信节能[2010]5号)


  

  天津市重点监控“千家企业”、静海县工经委、津南区工经委、西青区工经委、渤海化工集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715号)和《国务院批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及《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津政发[2008]42号)要求,现将开展2009年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千家企业”要对本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完成自查报告。我委将会同有市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节能目标及节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后报市政府和国家发改委。

  二、各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要求,依照《重点耗能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对本企业2009年度节能目标及节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做好分析和说明,节能量计算要提出计算方法和依据,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要根据考核评价内容逐条说明,并附相关文件予以证明。

  三、各企业节能量原则上以单位产品能耗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可参照《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13234-91)中的企业产品总节能量进行。无法按照单位产品能耗计算节能量的企业,以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计算,但必须提供标准依据,并做出合理说明和解释。本通知后附国家发改委审核确认的“十一五”前三年节能量,请各企业对照修正。各千家企业的自查报告要对2006、2007、2008、2009年四年的节能量进行逐年说明。在计算能源消耗时,电力折标系数原则上采用3.5吨标煤/万千瓦时。

  请各“千家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于1月29日(周五)前将自查报告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组,拟于2月初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现场核查时间另行通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后报市政府和国家发改委。千家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国家发改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联系人:李志电话:23325973传真:23306557

  

  附件:1、千家企业节能自查报告内容及格式要求(略)

  2、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自查得分表(略)

  3、天津市2008年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汇总表(略)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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