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十堰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谷竹高速公路十堰段建设征地及动迁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谷竹高速公路十堰段建设征地及动迁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10号)


  

  房县、竹山县、竹溪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支持高速公路建设,改善我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精神,现将谷竹高速公路(十堰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永久性征地、临时占用土地的补偿,严格按鄂政发〔2009〕46号文件的规定,根据不同片区、不同分类标准执行,临时用地仅按年产值标准补偿青苗费。

  二、房屋拆迁按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补偿,具体分类标准为: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6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6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160元、简易房(含圈舍、厕所)每平方米50元、围墙每平方米20元、水泥地坪每平方米20元。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水井每口300元、机井每口2000元、沼气池每处1200元、蔬菜大棚每平方米6元,坟墓按不同类别据实补偿。

  四、林木植被补偿标准:挂果树每株60元、未挂果树每株5元、其他杂树直径大于10厘米的每株10元、直径小于10厘米大于3厘米的每株2元。苗圃每亩1200元,竹园每亩800元。

  五、电力、电讯、广播电视、通讯光纤光缆的迁移,原则上只补材料费,由建设单位会同产权单位根据迁移数量和难易程度协商解决。

  六、项目建设征占用土地所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由当地政府通过调整土地实行农业安置。

  七、工程建设要注意节约用地,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各级政府及协调指挥部门,要协助建设单位取土造地,搞好土地复垦,确保沿线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群众性强的重要工作,沿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各项补偿政策,按省建设指挥部和地方协调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如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从支持高速公路建设的大局出发,提高办事效率,为我市高速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