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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1]242号
【颁布时间】 2011-09-16
【实施时间】 2011-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9〕19号)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各地在统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整合医保信息资源、实施医保“一卡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1年底前,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主要政策实现统一。

  二、具体内容

  (一)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

  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市范围内医疗保险制度框架的统一。

  (二)统一职工医保主要政策。

  1.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统一职工医保缴费费率范围。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确定在6-11.5%之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确定在5-9%之间。

  3.统一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统一为20年。

  4.统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在职职工以个人缴费基数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

  5.统一职工医保待遇水平。全面实施大病住院和门诊医疗统筹,统一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费用报销比例。

  (1)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设置为三级医疗机构不高于8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不高于6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不高于300元。1个年度内限支付1次起付标准;

  (2)门诊起付标准统一设置为在职职工不高于1000元,退休人员不高于700元;

  (3)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通过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4)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含)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5)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最高支付限额由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三)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主要政策。

  1.统一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比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年人均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

  2.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保障待遇。从2012年1月1日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费用报销比例。

  (1)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设置为三级医疗机构不高于8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不高于6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不高于300元。1个年度内限支付1次起付标准;

  (2)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3)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含)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3.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三、工作要求

  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统一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工作目标的考核范围。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加快推进。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工作目标要求,尽早着手研究,完善现行政策;财政、卫生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12月份,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推进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查,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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