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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赣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字[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0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10〕10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已出台并组织实施,为切实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机构改革期间,保证档案管理规范完整尤为重要。凡在此次机构变动中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的处置工作与本部门和单位机构调整实施同步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档案人员分流、变动工作时,凡未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手续。凡新设置的部门和机构都应及时建立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必要的档案保管保护和利用设施设备,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有序进行。

  

  二、严格管理,规范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政府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赣州市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将1999年以前(含1999年)形成的、反映本部门和单位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按有关质量要求及时向市档案馆移交;在2000年以后(含2000年)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市档案馆移交;

  (二)由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或单位,原部门或单位的档案可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按原单位名称单列全宗进行管理,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所形成的档案按新名称另立全宗进行管理;

  (三)一个部门或单位的职能和内部机构的职能分解到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由承担原部门或单位主要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管理,并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商定该部分档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有关问题;

  (四)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和机构、机构级别调整的部门,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继续管理。

  

  三、严肃纪律,依法依规加强档案管理

  

  市档案局在此次机构改革中要加强对档案处置工作的监管力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将该进馆的档案全部接收进馆,同时还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提供利用。各机构变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档案处置工作的督促检查,不能出现档案丢失等情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搞好配合,凡在机构改革中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由市档案局协调解决,妥善处理。要严肃纪律,造成原机关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和各门类的档案丢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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