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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黄石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1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给黄石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市委、市政府和省消防总队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扬艰苦奋斗、顽强拼搏、勇于献身的精神,在火灾防控、消防宣传和灭火救援等工作上取得了显著成绩,实现了13年来无重特大火灾,2009年全年无人员伤亡的目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在国庆60周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中,全市消防官兵以“打得赢、防得住、保安全、树形象”为工作总目标,牢记职责使命,大力弘扬“攻无不克、战无不胜、英勇顽强”的战斗精神,成功高效处置了“7.9”十五冶医院氯气泄露事故、“9.26”大冶劲酒厂600吨成品酒储罐爆炸火灾、“10.4”开发区名流天地30层在建高层建筑火灾、“10·7”工贸家电居民楼火灾等事故。为表彰先进,激励斗志,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

  

  希望市公安消防支队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各部门都要以市公安消防支队为榜样,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已任,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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