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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安监局,各危险化学品企业:

  

  1月17日,桥口区武胜路武汉宏康实业公司服装厂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4人死亡、4人受伤,损失巨大,教训十分惨痛。火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举一反三,对重点企业、重点场所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隐患,确保安全。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汲取“1·17”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武政办电〔2011〕1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一次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企业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2.企业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特别是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3.检查企业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

  

  4.企业动火作业制度是否执行到位,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企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6.企业应急预案是否完善,是否进行安全事故演练,员工是否具备事故疏散逃生能力。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

  

  从1月21日开始至1月31日,各区立即对所辖区域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1月31日17:00前报市安监局。在各区、各企业开展检查同时,市安监局将组织专家进行重点抽查。

  

  三、检查要求

  

  1.各单位要立即组成检查专班,制定检查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开展安全大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立即或限期整改,并做到:一是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二是明确整改责任人,三是明确整改期限和具体要求,四是对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依法严肃处理。

  

  联系人:谭亚丹

  

  电话:82899976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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