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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体[2011]44号
【颁布时间】 2011-09-15
【实施时间】 2011-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沪教委体〔2011〕44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教电〔2011〕3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1.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管理自查工作,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彻底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全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故。

  

  2.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重点对二次供水及食堂蓄水池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同时对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

  

  3.高度重视秋季肠道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切实落实各项重点防控措施。

  

  4.各区县要会同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专项抽查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予以整改。

  

  5.市教委将于近日对各高等学校及各区县学校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请各区县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所在地区每一所学校。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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