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11-09-15
【实施时间】 2011-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3)每日7时至10时、15时至19时,集装箱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周六、周日和国定假日除外);

  

  (4)每日6时至10时、16时至20时,载运危险品的车辆禁止通行;

  

  (5)每日10时至16时,载质量8吨以上(含)载运危险品的车辆禁止通行(装载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车辆和装载液化石油气的槽车除外);

  

  (6)载质量超过55吨的车辆禁止通行;

  

  (7)高度超过5米的车辆禁止通行。

  

  2、南浦大桥禁止、限制通行特别规定:

  

  (1)每日7时至20时,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周六、周日和国定假日除外);

  

  (2)每日6时至20时,载运危险品的车辆禁止通行(装载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车辆除外);

  

  (3)载质量超过55吨的车辆禁止通行;

  

  (4)高度超过5米的车辆禁止通行(限制高度交通标志所示

  

  低于5米的,按标志所示执行)。

  

  3、卢浦大桥禁止、限制通行特别规定:

  

  (1)货运机动车、两轮摩托车、载运危险品的车辆禁止通行;

  

  (2)每日7时30分至9时30分、16时30分至18时30分,悬挂外省市号牌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机动车禁止通行(周六、周日和国定假日除外);

  

  (3)高度超过5米的车辆禁止通行。

  

  七、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禁止、限制通行规定

  

  (一)以下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对货运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其他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

  

  1、内环高架路(内圈中山北二路上匝道至杨浦大桥段及杨高中路至锦锈路下匝道段):

  

  (1)每日7时至19时,载质量8吨(含)以上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周六、周日和国定假日除外);

  

  (2)每日7时至9时、16时30分至18时30分,载质量8吨以下(不含)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周六、周日和国定假日以及小型货运机动车除外);

  

  (3)每日7时至10时、15时至19时,集装箱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周六、周日和国定假日除外);

  

  (4)每日6时至10时、16时至20时,载运危险品的车辆禁止通行;

  

  (5)每日10时至16时,载质量8吨以上(含)载运危险品的车辆禁止通行(装载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车辆和装载液化石油气的槽车除外);

  

  (6)载质量超过55吨的车辆禁止通行;

  

  (7)高度超过5米的车辆禁止通行。

  

  2、内环高架路(外圈周家嘴路上匝道至中山北二路下匝道段),载质量5吨以上(不含)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

  

  3、内环高架路(外圈杨浦大桥至张江立交段):

  

  (1)每日7时至19时,载质量8吨(含)以上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

  

  (2)每日7时至9时、16时30分至18时30分,载质量8吨以下(不含)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周六、周日和国定假日及小型货运机动车除外);

  

  (3)每日7时至10时、15时至19时,集装箱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

  

  4、南北高架路(汶水路以北段)、逸仙高架路(场中路以北段),载质量8吨以上(含)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

  

  (二)每日7时30分至9时30分、16时30分至18时30分,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号牌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车以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和国定假日除外):

  

  延安高架路、南北高架路(鲁班路立交至中环路共和新立交段)、内环高架路(内圈中山北二路上匝道至锦锈路下匝道,杨高南路至董家渡路、南车站路、陆家浜路出口;外圈罗山路立交至黄兴路下匝道,董家渡路、南车站路、陆家浜路入口至杨高南路段除外)、逸仙高架路(北向南场中路下匝道至内环线高架路段)、沪闵高架路、中环路、华夏高架路。

  

  八、本规定所称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是指禁止、限制全部或者部分车辆、行人在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道路、规定时段内通行,以达到合理分配交通流,缓解此时段相关道路上的交通负荷的交通组织措施。

  

  九、本规定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