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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积极参加建管处组织的政策和业务交流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监管处定期对评审专家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评审专家经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开始前,由建筑市场监管处牵头组织,驻厅监察室按资质类别,以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通知推荐单位和评审专家本人。 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监管处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评价,并将其评审工作情况反馈推荐单位。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应接受建筑市场监管处、驻厅监察室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建筑市场监管处、驻厅监察室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告诫,经告诫无效的,终止其评审活动: (一)不严格执行审查工作时间安排的; (二)进入评审场所前,不按规定上交所携带的通讯设备的; (三)离开评审场所未请假的。 第二十一条 建筑市场监管处或驻厅监察室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与申报企业有关的人员接触,参加宴请,接受钱物的; (二)互通评审信息,并将评审意见向外透露的; (三)干预其他评审专家的正常评审、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的; (四)违反规定携带与评审有关的材料进入评审现场的; (五)自行与申报企业联系、合适申报材料中的有关事项的; (六)不遵守保密承诺的; (七)出现严重审查错误的; (八)经考核评价不满足专家要求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处协助建筑市场监管处对市政公用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工作纪律承诺书》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保密承诺书》 附件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工作纪律承诺书 一、本人已仔细阅读《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工作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工作纪律》),知道违反《工作纪律》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本人将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三、本承诺书签字后生效。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保密承诺书 一、本人已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知道违反《保密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本人将自觉遵守《保密法》和有关保密法规,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和保密纪律。 三、本人愿意为保守国家秘密承担义务,承担因个人行为造成泄密事件的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书签字后生效。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1、评审专家必须严格执行审查工作时间安排,遵守评审场所工作秩序。 2、评审专家进入评审场所,必须将所携带的通讯设备交市场监管处工作人员保管。 3、评审专家不得与申报企业有关人员接触,不得参加宴请,不得接收钱物。 4、评审专家不得互通评审信息,并将评审意见向外泄露。 5、评审专家不得干预其他评审专家的正常评审、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6、评审专家不得携带评审标准以外的其他与申报资料有关的材料进入评审现场。 7、评审专家不得擅自与申报企业联系、核实申报材料中的有关事项。 8、评审专家需要离开评审场所的,必须向市场监管处工作人员请假。 9、评审专家应认真地、完整地填写审查表,做到细致、严谨、真实、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