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环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3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宁夏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宁夏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环发〔2010〕5号)


  

  各市、县环保局

  

  为了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精神,做好我区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现将《2010年宁夏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

  

  附件:2010年宁夏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2010年宁夏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为了准确地获取“十一五”末期污染源数据,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要求,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础,在2010年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实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与环境统计工作的顺利衔接,为奠定“十二五”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工作基础,同时保证“十一五”后期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减排工作的连续性,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按照有关要求调查收集2008和2009年度污染源数据,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

  

  二、调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时点

  

  2010年更新调查标准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和2009年度。

  

  (二)调查对象

  

  1.工业源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按污染源个体排污量大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以上的企业为重点调查单位。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只要其中有一项被筛选上,该企业即为重点调查单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2008、2009年新、改扩建企业。废水中产生重金属类物质、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全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经过清库整理(核实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删除关停企业、非工业企业、企业群和其他不符合实际的企业。)后的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作为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对象。

  

  2.农业源发表调查畜禽养殖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水产中的规模化养殖场;其余部分以县(区)为单位进行估算。

  

  3.生活源不对单个三产活动单位进行调查,只调查城镇居民生活。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全口径纳入本次动态更新调查。

  

  自治区、市、县级环保部门都要筛选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下级筛选的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必须包括上级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业。

  

  (三)调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2.农业污染源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等指标。

  

  3.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和废气为主的污染物等指标。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

  

  调查污染物种类:参照常规环境统计,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染物种类为基础,并考虑即将实施的《中国资源环境主要统计指标体系》需要,筛选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调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等类别。

  

  三、调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统计手段与技术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调查的技术路线。

  

  1.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相结合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2.农业污染源,除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和水产养殖场、养殖小区发表调查外,其余调查内容根据统计耕地、保护地和园地面积、畜禽和水产养殖数量等指标,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