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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生活污染源,根据统计人口数据、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指标,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调查步骤与时间安排 调查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09年12月31日前)。召开全区环境统计工作会议暨环境统计业务培训会议,部署更新调查工作,完成全区工作方案制定和技术培训。 第二阶段:报表布置阶段(2010年1月4日-1月20日)。完成更新调查表的发放工作。 第三阶段:数据填报阶段(2010年1月21日-2月28日)。完成更新调查表的入户调查和填报工作。 第四阶段:数据录入阶段(2010年3月1日-3月10日),开展更新调查表的初步审核和录入,完成县级数据的上报工作。 第五阶段:数据审核阶段(2010年3月11日-3月31日)。完成市级动态更新调查数据的审核、对比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六阶段:数据上报阶段(2010年4月1日-4月25日)。完成自治区级更新调查数据的上报工作,编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报告。 五、调查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对更新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环保厅成立全区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环保厅厅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厅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和5市环保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更新调查的组织协调,成员分别由总量处、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察总队和5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组成。总量处负责更新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更新调查工作的技术支持和软件服务。环境监察总队负责数据现场核查。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更新调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成立动态更新调查组织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的调查工作,并对辖区上报数据负责。 六、调查经费 更新调查所需经费根据环境保护部要求,分别由自治区和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确保到位。 七、数据审核和质量保证 环保厅总量处及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指导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控制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更新调查工作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对调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自治区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数据质量负总责。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按照各级环境统计和更新调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核查清单,统一组织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核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区更新调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八、调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调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更新调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调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上述问题,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此次更新调查工作得到的调查对象资料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