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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9-14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济南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促进水资源有效配置,提高防洪、抗旱、减灾资金保障能力,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省共同负担跨流域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筹集和征收


  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方面筹集:

  (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包括: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及济南高新区),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第五条  按“三税”实际缴纳额1%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第六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所需征管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不得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提取或列支。

  

第三章 缴库和分享


  第七条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就地缴入县(市)、区级国库,年终按照分成比例通过财政体制进行结算。其中:省级分成50%,市及市以下分成50%。市与县(市)、区按以下比例分成:

  (一)济南高新区入库的地方分成部分全部由市集中使用;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4区入库的地方分成部分,市分成80%,其余20%根据耕地面积、区域面积、征收额(权重系数分别为0.35、0.35和0.3)在4区间进行分配;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入库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各自县(市)、区安排使用。

  (二)市保留企业、省高速公路集团、中央4大部门企业等特殊企业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分成部分为市级收入,县(市)、区不参与分成。

  (三)省财政直管县商河县入库的地方分成部分,市不参与分成。

  第八条  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后,将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

  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入库级次,由财政部门划转。

  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以及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足额计提。

  第九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13801-103013802。

  第十条  人民银行国库应使用“1030138-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和入库。

  

第四章 安排和使用


  第十一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包括前期工作);

  (二)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防汛应急度汛;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水系生态保护及水文监测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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