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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09-14
【实施时间】 2011-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3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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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建开发机构和土地指标交易市场。区内各市组建黄河三角洲未利用地开发机构,负责区域内未利用地开发整理和经营,承担对外融资、招商的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组建土地指标交易管理机构,设立土地指标交易有形市场,提供交易场所、发布交易信息、代理交易行为。跨县(市、区)易地补充耕地指标和调剂建设用地指标,必须通过省土地指标交易市场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建立土地抵押融资市场,以开发形成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公开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

  

  (三)实行未利用地开发项目化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未利用地开发利用项目化管理有关办法,对开发项目前期工作、年度开发计划、项目建设管理和验收工作等进行规范。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有关规划编制《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未利用地开发总体实施方案》。区内各市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和总体实施方案,将连片未利用地开发作为单个项目,组织建设单位进行设计方案比选和投资效益分析,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开发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省“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执行。

  

  (四)稳妥推进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开展未利用地开发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设立东营和滨州“未利用地开发管理改革实验区”。在实验区内划定建设占用未利用地备用区,进一步简化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在省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利用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实行“先行使用,年底核销”。鼓励工业用地紧张的地区到备用区投资建设,发展“飞地经济”。对使用备用区内未利用地进行投资建设的市、县(市、区)或具备条件的大企业,鼓励进行成片开发。

  

  (五)建立开发未利用地奖励机制。对未利用地开发,省给予资金、项目和政策支持。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政策,鼓励市县将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对于耕地指标用于易地占补平衡的市县,给予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五、加强对未利用地开发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未利用地开发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工作。在省“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区内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抓好落实,具体负责实施;省“两区”建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依法配置管理、开发和复垦、耕地验收、耕地指标交易和建设用地指标调剂流转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大支持,形成合力。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大对未利用地开发的支持力度,完善基础设施,强化业务指导,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严格考核,加强监管。把未利用地开发工作纳入黄河三角洲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责任考核目标,依据验收考评结果,实施奖惩措施。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的项目监管机制,在招投标、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未利用地开发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社会认知度,形成有利于推进未利用地开发的良好舆论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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