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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价政调[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9-14
【实施时间】 2011-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接上页]


  3、开展公路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对已经到期的收费公路严禁利用改扩建等形式延长收费期限。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等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建立车辆通行费价格成本定期监审制度,成本变化较大的要及时调整收费标准,降低社会通行费负担。

  

  (三)加强价格调控监管

  

  1、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实行价格应急监测,认真做好30种居民生活必需品和20种主要涉农产品价格监测日报工作,密切跟踪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煤炭、石油、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对近期价格上涨较多的商品要加大价格巡查力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价格上涨问题,要第一时间向党委、政府报告,为政府宏观调控当好参谋。

  

  2、妥善把握价格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和力度。审慎出台价格改革项目,除确有特定需要外,今年后期尽量减少政府管理价格的调整。要综合运用差别价格、阶梯价格、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多种方式,疏导突出的价格矛盾,努力避免对群众生活造成大的影响。建立、完善运输价格与车用燃油(气)价格联动机制。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开展水价成本公开试点,妥善把握水价调整节奏。

  

  3、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尽快研究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生产、调控市场、稳定物价、补贴困难群体的作用,增强政府调控物价的经济手段。完善防范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分品种建立重要商品价格调控预案,增强应对价格异常波动能力。

  

  4、加强民生价格和收费监管。加强粮食、化肥和农业用水、用电等涉农价费监管,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化肥生产用电、用气、铁路运输价格收费优惠政策。加强行政事业和经营收费管理,认真落实省政府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加强医药价格监管,认真落实基层医疗机构零差率销售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药品降价方案,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切实减轻病患者负担。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完善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价格监管办法,落实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组织开展医药、教育、中药材、房地产明码标价、银行、粮食等价格收费专项检查。加强国庆、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的市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牟取暴利、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四)落实保障措施

  

  1、加强督导落实责任。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开展管理通胀预期各项政策措施自查工作,每季度向省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11月份将组织开展稳定物价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价格涨幅过高、政策落实不力的市进行督查,提出整改措施。对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较高的市,以及没有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市,将定期进行通报。

  

  2、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认真贯彻落实省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1】1034号)和《补充通知》(冀发改价格【2011】1368号),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尚未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工作机制的市,要在今年11月底前全部建立。各地要在国庆节前夕,按机制要求和省统一部署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同时,要采取定点供应储备食品、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3、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进一步充实价格调控监管力量,重点加强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等方面的机构和人员配置,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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