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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府法发[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9-14
【实施时间】 2011-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3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府法发〔2011〕35号)


  

  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工作,我们拟定了《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法工委发〔2011〕2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贯彻落实方案如下:

  

  一、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一)指导原则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围绕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修改或者废止。要结合我省实际,依法合理配置行政强制权,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又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二)清理范围和主要内容

  

  本次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的范围是2011年7月底前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目前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对法规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清理:

  

  (1)是否设定了查封、扣押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地方性法规在具体规定时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3)转引法律、行政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4)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6)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7)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2、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清理:

  

  (1)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2)转引法律、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5)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6)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三)清理的组织及分工

  

  本次专项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梳理”的原则,由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地方性法规的书面处理意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法工〔2011〕9号)的要求报送。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处理意见,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四)清理的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据此,我省的清理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工作部署

  

  以省政府名义发布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9月15日召开全省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作出安排,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阶段:自行梳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确定的清理范围和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分别梳理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形成书面处理意见。书面处理意见应当包括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依据和处理意见。对地方性法规的书面处理意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法工〔2011〕9号)的要求,于9月27日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对政府规章的书面处理意见,于10月15日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书面清理结果,于11月15日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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