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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经贸中小[2011]622号
【颁布时间】 2011-09-14
【实施时间】 2011-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下半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下半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闽经贸中小[2011]622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投资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和《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企〔2011〕61号),现将《福建省2010年下半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申报指南要求做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申报工作,并于2011年10月11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各1份。网络申报系统将于10月7日18:00关闭,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处  周艳 0591-87833634

  

  省财政厅企业处  洪鼎辉 0591-87097609

  

  网络系统咨询 黄亲华 0591-87859433

  

  附件:福建省2010年下半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福建省2010年下半年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申报福建省2010年下半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2010年贷款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工业和贸易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50%以上。

  (五)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且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率=项目申报期内累计担保代偿额/项目申报期内累计解除担保额)低于3%。

  (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定并提取各项准备金。

  (七)接受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定期向经贸、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二、申报材料

  申报本次风险补助项目的担保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一)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原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需提交相关银行出具的无恶意证明原件);

  (五)经合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3)原件;

  (六)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内容应包括2010年贷款担保总额(2010年贷款担保总额=2009年末余额+2010年发生额)占2010年末净资产比例、2010年中小工业和贸易企业贷款担保额占2010年贷款担保总额比例、2010年平均年担保费率、代偿率、准备金提取情况等,及项目申报期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件4)、社会效益表(附件5)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经符合闽财会〔2010〕50号文规定、纳入我省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范围之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0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八)被担保企业属于本指南第四点第(一)项所指的可翻倍补偿的企业的,需提交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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