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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1]185号
【颁布时间】 2011-09-14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1〕1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苏州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苏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10〕45号),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工作,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在市区发行《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ic卡》(以下称爱心卡)实现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

  爱心卡的办理对象:户籍在苏州市区(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工业园区、高新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70周岁以下的残疾人。

  第三条  办理爱心卡需携带下列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一张两寸彩色正面免冠近照;

  第四条  办理爱心卡需填写《苏州市区残疾人爱心卡申领表》并提供办卡所需材料。

  第五条  持爱心卡可免费乘坐苏州市区所有线路的公交车。

  爱心卡为实名卡,一人一卡,专人专用,严禁伪造、涂改、转借或冒用,一经发现违规使用,即由各公交企业收回并上交发卡部门,并参照《苏州市公交车乘车规则》作相应处理。

  残疾人在使用爱心卡的过程中,须遵守《苏州市公交车客运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公交车乘车规则》的相关规定。醉酒者、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不得乘车。

  第六条  新增、补办、年审、退卡。

  (一)新增。爱心卡申领每年办理两次,每年的6月10日至6月20日、12月10日至12月20日的工作日为初次申领爱心卡时间,凡符合条件需办理爱心卡的残疾人须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押金30元和保险费10元,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站)办理申领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卡的残疾人,需到下一次申领时间集中办理。2011年的爱心卡申领时间为10月16日至10月31日,符合条件需办理爱心卡的残疾人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押金30元和保险费15元(保险期为申领到爱心卡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站)办理申领手续。

  (二)补办。爱心卡遗失或损坏的,每年办理两次集中补卡。每年6月、12月集中办卡时统一补办。补办时,残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户口簿原件和ic卡工本费30元/张,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站)办理。每年6月补办的,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重复收取;每年12月补办且未参加当年年审的需交纳保险费10元。

  (三)年审。各区残联负责爱心卡年审工作的具体实施。每年11月持有爱心卡的残疾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到各区残联办理年审(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区残联另行通知),并同时交纳下年度保险费10元/人。不按规定年审的,ic卡自动失效。特殊情况下,经街道(镇)或派出所出具证明,可以补办年审手续(2011年爱心卡免年审)。

  (四)退卡。残疾人需要退卡的,按苏州通卡退卡流程办理(退卡时可退押金30元)。

  第七条  为减少残疾人出行的不便,提倡残疾人避免高峰时期乘坐市内公交出行。

  第八条  苏州市残联和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九条  爱心卡自2011年11月1日起启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级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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