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91号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3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2011年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审计、发改、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进行全面认真地清理和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

  

  (三)逐级上报,审核认定(2011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债务清理结果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市、州审核,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审计、发改、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集中对债务进行审核后报省审计厅组织审核认定,根据需要组织现场重点督查,并逐级将认定的债务反馈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清理审核认定、锁定债务的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审计厅牵头另行制定。

  

  (四)剥离债务,明确责任(2011年12月31日前)。各地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两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在省审计、财政部门审计核定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部门要组织各地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移交当地县级人民政府。

  

  (五)统筹规划,逐步化解(2013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偿债计划,按照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债务。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各地要先行安排本级的偿还资金。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六)考核验收,总结归档(2013年8月31日前)。清理化解债务工作完成后,各市、州对所辖县(市、区)化债工作进行总结和检查验收,省级组织对各市、州化债工作进行考核抽查,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补助依据。清理化债整体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总结,各地化债工作的全部账册、资料要统一归档保存。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化债工作专班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医改办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办考核化债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核实锁定债务工作和审查化债资金的到位落实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化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剥离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化债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37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申报审批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项目建设和购置设备,先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培训指导。各地要定期组织对县(市、区)清理化解债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问题,督促按时间节点落实各项化债工作任务。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要逐级加强相关工作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各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准确掌握债务清理、认定、化解的政策规定。

  

  (四)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每月定期汇总上报各县(市、区)清理化解债务工作进展、困难和成效,对化债工作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各地要认真处理并及时上报,确保社会稳定。各市、州、县要建立化债信息联络员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上报和联络,并将联络员名单上报省卫生厅。

  

  (五)严格工作规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