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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商务厅
【发文字号】 湘商服贸[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3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下放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下放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湘商服贸〔2011〕7号)


  

  各市州商务局: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方便企业申办自由技术进出口登记,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据商务部《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经请示商务部同意,我厅决定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市州商务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除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和国家重大技术引进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受理本地区企业的登记申请,核对登记内容,办理登记备案,向企业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等相关文件。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湘的中央管理企业和省直企业原则上按属地管理,有特殊要求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公开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办事流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一律不得增加登记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登记期限要在法定期限的基础上缩短三分之一以上。向企业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要加盖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公章。

  

  三、技术进出口是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定分管领导负责,并指定专门业务科(处)室和人员具体承担该项工作,配备相应的电脑、网络、打印设备等专用设施,明确专人负责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系统电子密钥、用户名和密码,以确保系统安全运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工作制度,材料审查合格后方可登记,并妥善保管好原始材料。

  

  四、我厅将加大对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管理职责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各市州要加强学习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措施,主动与当地外管、税务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联系机制,了解辖区技术进出口发展和动态情况,做好信息搜集和统计工作,并及时向我厅(服务贸易处)上报季度、年度技术进出口分析材料。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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