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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检发[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3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区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二)高等学校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等名义乱收费的行为;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的行为;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的行为;

  

  (十三)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未按照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

  

  (十四)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

  

  (十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学校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六)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以及擅自下放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制定权限的行为;

  

  (十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三、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涉及千家万户和学生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也是稳定物价总水平的客观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刘延东国务委员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上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迎难而上,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努力取得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新成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始终保持查办教育乱收费案件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避免重复检查。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乱收费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于屡禁不止、屡查屡犯、弄虚作假、刁难对抗检查等情节恶劣、性质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不仅要在经济上给予从重处罚,还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近年来问题比较突出的学校加强回访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对举报较多的学校要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三)认真做好总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这次专项检查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发现教育乱收费中的新问题,积极探索从制度上和机制上遏制教育乱收费的有效途径。在专项检查结束后,要对此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果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深入分析,提出对明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建议,并于11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和三个典型案例报送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传真:0951-5166067,电子邮箱:wangl@nxcpic.gov.cn)。

  

  附件:全区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略)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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