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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邢台市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管理完善长效机制建设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管理完善长效机制建设的通知

  (办字【201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实行畜禽定点屠宰以来,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肉品质量有了明显提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各项制度落实,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我市生鲜肉品市场有了明显的好转。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市屠宰市场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仍有一些私宰肉、注水肉、病害肉流入到了宾馆、肉制品加工厂(点)、大型肉类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和超市等流通环节;二是一部分小型屠宰点生产的畜禽产品在运输环节达不到冷链及卫生条件要求;三是一些市场上销售的牛、羊肉水份超标,肉品质量难以保证等。

  为全面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生鲜肉品流通秩序,确保消费者食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畜禽产品屠宰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管理,通知如下:

  一、健全追溯制度。在全市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完善各项台账登记制度和溯源单制度,要求定点屠宰企业认真填写畜禽来源渠道、合格票证和产品销售去向等相关信息。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耳标及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保证书)的畜禽,一律不得进厂(点)屠宰。

  二、强化质量监管。加强对生鲜肉品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已实行规模化、工厂化屠宰、品牌化销售(省外达到一级厂标准,省内达到二级厂标准,市内达到三级厂标准),进行冷链屠宰、加工、运输的定点屠宰企业,要提高质量安全意识,避免运输、销售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污染、变质等问题,自觉接受销售地市有关部门的备案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生鲜肉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在全市生鲜肉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超市以及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肉制品加工厂(点)等单位,必须全面实行严格的索证索票制度和生鲜肉品购销台账登记制度。

  三、规范仓储管理。冷藏、冷冻库经营单位和个人,凡贮存畜禽产品,都必须向当事人索要合格票证,并实行严格的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要如实记录所贮存畜禽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限及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联合执法。各级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公安、工商、畜牧、卫生、质监等职能部门,全面加强对肉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肉制品加工厂(点)等单位的索证索票和购销台帐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票证不全和未按规定进行台帐登记或作虚假登记的,以及购买使用未经检疫检验、经检疫检验不合格、非定点畜禽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各有关执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措施,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形成从畜禽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存、销售到餐桌诸环节无缝隙衔接的监管链条,实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进一步优化我市生鲜肉品市场环境。

  2003年10月31日公布的《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集中整治生猪屠宰市场规范生鲜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办字〔2003〕79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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