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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律师协会
【颁布时间】 2010-01-16
【实施时间】 2010-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4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工作规则(2010)

[接上页]
第十二条 研究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拟订研究委员会的年度研究计划,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提交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研究委员会的研究活动;

  

  (三)组织研究委员会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

  

  (四)建立主任述职制,每年年底向所在研究委员会委员通报年度工作情况。

  

  (五)组织承办由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研究或培训交流活动。

  

  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该委员会的研究等各项活动和工作,研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未能正常履行职责,经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提议,并报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研究委员会每年的经费具体使用安排,应由主任会同各副主任共同商定,并接受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参加本研究委员会活动;

  

  (二)对本研究委员会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以及辞去委员的权利;

  

  (四)监督本研究委员会经费使用;

  

  (五)提名本研究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提出委员资格的被取消、被撤销。

  

  第十五条  研究委员会委员义务:

  

  (一)完成本研究委员会交办的任何及有关工作;

  

  (二)服从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指导;

  

  (三)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损害专业委员会声誉。

  

  第十六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

  

  (一)一年内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本研究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研究委员会要求的全体委员活动1年中累计3次请假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市律协处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处分的;

  

  (四)其他严重违背本规则行为的。

  

  第十七条  研究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副主任做好研究会活动的事务工作。

  

第五章 研究委员会活动


  第十八条  研究委员会应贯彻和实行民主集中制管理原则,研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应就该委员会的各项研究计划、活动的拟定实施及经费使用进行事先讨论并制作相应会议记录,遇有不同意见,可采取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以多数票形成有效决议。

  

  第十九条  各研究委员会实行开放式的律师业务研究工作,吸收和吸引尽可能多的上海市执业律师参与相关律师业务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各研究委员会每年的研究课题(项目)应当不少于三项,研讨活动应当不少于四次。研究课题(项目)和研究活动日程安排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备案。

  

  研究委员会举办业务活动须至少提前一周填写《研究委员会活动申报单》,交业务部报分管会长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研究委员会应当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研究成果由全体会员共享,研究成果推广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举行报告会;

  

  (二)举办业务论坛;

  

  (三)通过东方律师网发布;

  

  (四)通过《上海律师》或其他行业相关刊物发表;

  

  (五)出版研究论文集或专著。

  

  研究委员会应当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内,向业务研究和培训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研究委员会拟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应提前三个月向业务部提交书面活动申请(含合作对象、合作背景及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并由市律协秘书处报市司法局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研究委员会必要的研究费用,其主要来源包括:

  

  (一)律师协会会费拨付;

  

  (二)开展与其他机构的合作研究所获得的研究经费;

  

  (三)其他机构或人士提供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  研究委员会活动需要申请经费的,费用具体项目、金额应在《业务研究会活动申报单》中列明,并由研究委员会主任、分管副会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具体规则请参照《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委员会经费使用规则》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2010年1月16日八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即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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