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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6
【实施时间】 2010-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4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10〕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为主管全市海洋经济、海洋事务和渔业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保留下放行政许可项目和取消调整保留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通告》(海府[2004]48号)取消“捕捞收购专项资源品种许可”等6项管理权项。

  (二)下放的职责

  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将“辖区淡水养殖许可”和“在全市规划指导下,辖区30公顷以下(不含30公顷)的渔业养殖项目用海的审批”等2项行政管理权项下放给各区政府。

  (三)增加的职责

  1.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规定,增加“围、填海27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审核”等8项行政审批权项。

  2. 无居民海岛管理。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海洋经济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海洋和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海洋和渔业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实施海洋综合管理,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三)参与本市海域勘界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海域(包括海岸带、无居民海岛)使用,按规定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监督管理市辖海域海洋调查与涉外海洋科学调查考察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人工构造物设置。

  (四)负责全市渔业资源的管理。组织实施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方案、渔业许可制度、伏季休渔制度和指导渔业资源监测工作;负责本市水产养殖种苗的管理;负责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内陆水域、浅海滩涂渔业开发利用工作。

  (五)负责市辖海域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管理全市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负责防治海洋工程项目和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参与选划和调整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六)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信息综合等公益服务系统,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海上搜救工作。

  (七)根据国家规定对本市行使海洋监察、渔业船舶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能,管理市海监和渔业执法队伍。

  (八)负责海洋和渔业基础数据和信息管理工作。

  (九)组织指导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和有关海洋和渔业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

  (十)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一)指导各区海洋和渔业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海洋和渔业局内设6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信访、纪检、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人事和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老干部服务和党群、机关工会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研究提出海洋和渔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负责拟定本市有关海洋和渔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本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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