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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成商发[201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09-09
【实施时间】 2011-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4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2011年度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投资奖励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2011年度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投资奖励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商发〔2011〕176号)


  

  各区(市)县商务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鼓励服务业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推动高端载体项目在我市加快聚集,根据《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安排意见的通知》(成商发〔2011〕107号)文件精神和《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成财外〔2009〕52号)文件精神,现将《成都市2011年度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投资奖励资金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按照申报要求,积极组织申报。

  本实施意见已同时在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市商务局网址:www.cdmbc.gov.cn

  市财政局网址:http://10.72.97.57/

  联系人:市商务局重点项目处 田静

  联系电话:61883722

  联系人:市财政局外事外债金融处 莫玲敏

  联系电话:86271145

  

  附件:成都市2011年度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投资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

  
成都市2011年度服务业特别重大

  项目投资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按照成都市商务局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安排意见的通知》(成商发〔2011〕107号)文件精神,2011年将对我市符合条件的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投资给予奖励。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奖励项目

  2011年1月1日以前已开工建设,建设期不超过3年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市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奖励条件和对象

  (一)在项目开工的第一个建设年度内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或前两个建设年度内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65%;或投资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并将于2011年内投产运营的重大产业化项目。

  (二)奖励项目业主。

  三、奖励标准和方式

  根据项目2011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扣除2011年度缴纳的土地费),按照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项目业主投资奖励支持。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额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每年兑现1次。

  四、申报流程及时间

  按照属地申报原则,由项目业主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服务业牵头部门提出项目投资奖励的书面申请,提交申报资料。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服务业牵头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业主的资质、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两单位联合签发《成都市2011年度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投资奖励申请表》(见附表),连同申报材料一式5份(附相关电子文档)报本级政府确认后于2011年9月30日前转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服务业牵头部门出具的报经所在地政府审核同意的书面申报函(须加盖所在地政府公章);

  (二)项目业主的书面申请报告原件;

  (三)项目业主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审批、核准立项或备案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建设证明)复印件;

  (五)项目业主提交市房管局并抄送市商务局的项目公司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项目不分割出售产权承诺书原件;

  (六)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纳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复印件;

  (七)项目业主委托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内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该项目从开工至申报期止累计完成投资额和2011年1月1日至申报期止实际完成投资额(须扣除2011年度缴纳的土地费金额)的审计报告;

  (八)属于2011年内竣工投运项目的,项目业主还须提交项目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开业运营相关证明资料、照片复印件。

  项目业主提交的申报材料中若有复印件,则须提供其原件备验。

  六、项目审定、验收及资金拨付

  (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确定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并测算需奖励金额;

  (二)对评审确定的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市商务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向市商物投集团公司出具拨款通知文件,同时抄送相关区(市)县财政、服务业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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