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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1-16
【实施时间】 2010-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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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口市卫生局内设6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信访、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老干部服务和党群、机关工会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协助人事部门做好系统内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工作。

  (三)法规和监督处

  负责研究提出本市卫生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负责拟定本市有关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本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等工作;负责卫生事业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协调实施本市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医政处

  拟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市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工作;协助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

  (五)疾病控制处(市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定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综合防治;负责对食品、环境、职业、放射、学校等卫生安全的监测工作;负责对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放射卫生等卫生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卫生防病健康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重大防疫防病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健康教育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工作的开展;负责我市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核定海口市卫生局行政编制25名,机关工勤人员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3名。其中:部门领导4名,办公室5名(含工勤人员3名),组织人事处、医政处、疾病控制处、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处各4名,法规和监督处3名。

  (二)领导职数

  部门领导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3名,其中:办公室、医政处、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处各2名,组织人事处、疾病控制处各3名,法规和监督处1名。

  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

  (三)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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