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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2010年1月1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 2010年起,各地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继续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一是继续提高参合率,全市农民群众参合率以县市区为单位必须达到90%以上;二是提高筹资水平,2010年,全市新农合人均筹资达到150元;三是提高住院补偿封顶线,2010年,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四是全面巩固推行门诊统筹,提高门诊统筹管理水平;五是提高住院补偿比例,政策范围内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综合补助率达到50%。 二、创新工作方式,完善筹资机制 (一)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各地要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 2010年,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新农合筹资水平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按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按45元的标准补助,县级财政按15元的标准补助,参合农民个人缴费30元。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县级财政负担标准,于当年5月底前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额划拨至新农合基金专户。 (二)创新新农合缴费方式。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除集中上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外,各地可在乡镇财政所设立常年缴费窗口,及时接受农民缴纳下年度个人参合费用,也可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以及农民定时定点缴纳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各地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进一步宣传新农合政策,引导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农合并主动缴费,不得强迫农民缴费,不得虚报参合人数,不得用财政拨款等冲抵农民缴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市统一将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截止时间由上年度年底延长至当年2月底。为便于与财政年度保持一致,新农合的运行周期仍为当年1月1日-l2月31日。 (三)做好特殊人群的参合工作。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农村特殊人群的参合问题。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分别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经费中列支;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中列支的个人参合对象费用必须在当年的2月底拨付到位。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业的农场(包括林场、良种场、养殖场等)农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新农合制度范围;在城镇就读的农业户口的中小学生可按照自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合(保)。 三、完善补偿办法,使农民群众更多受益 (一)合理分配基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建立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占当年可筹资总额的75%(风险基金累计额已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10%的地区,住院统筹基金的分配额应不低于78%);门诊统筹基金占当年筹资额度的22%,其中门诊慢性病基金可占门诊统筹比例的2%,风险基金分配比例可占当年筹资额度3%(风险基金达到规定规模后,可转为住院统筹基金)。新农合基金不单列健康体检基金,健康体检经费可根据当年门诊统筹基金结余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健康体检,其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