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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建党委[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9-09
【实施时间】 2011-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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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群众评议、党员互评、领导点评。通过设置意见箱、聘请群众监督员、利用电子测评系统、实行网上投票等方式,接受服务对象即时评价、在线评估,并做好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结合党员自身特点和岗位实际,对照“五带头”基本要求,开展自评、互评,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相互鼓励、比学赶帮。采取集中点评、现场点评、个别点评等多种方式,在点评中肯定成绩、查找差距、明确方向,以点评促提高。

  

  四、加强组织领导

  

  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创先争优的工作重点。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一)落实领导责任。为加强对系统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省厅成立了系统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机关党委)。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要落实领导责任、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并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或措施,做到工作重心下移、工作力量下沉,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和问题。

  

  (二)注重统筹兼顾。要把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融为一体,不断深化“创文明行业,建和谐海西”、“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讲文明树新风”、“青年文明号创先争优”等活动。

  

  (三)加强分类督导。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不同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的特点,分别提出具体要求。要采取调研走访、经常性督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掌握活动开展情况。加强对群众意见较大、工作力量薄弱的窗口单位的督促检查,确保活动实效。

  

  (四)深化党群共建。要坚持党内带党外、党员带群众,注重发挥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中工青妇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团员、妇女的积极性,共同推进“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

  

  (五)加强示范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平台作用,大力宣传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创先争优的重要意义,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注意及时发现、培育、总结和推广典型做法与经验,大力宣传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创先争优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激发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和干部群众创先争优的内在动力。各地典型经验、事迹请及时上报省厅机关党委。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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