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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无线电专(兼)职管理员制度》的通知 各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部门): 为了加强无线电专(兼)职管理员队伍的建设,增强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意识,我局对原印发的《河北省无线电专(兼)职管理员制度》(冀法审〔2007〕83号)进行了修改完善。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原制度废止。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河北省无线电专(兼)职管理员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无线电管理部门与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部门)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沟通,根据《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军事系统除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一至两名无线电专(兼)职管理员[以下简称专(兼)管员],在无线电管理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单位(部门)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兼)管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并自觉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熟悉本单位无线电台站业务,落实无线电管理各项工作任务。 (二)参加无线电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和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等活动。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部门)新设无线电台站、已设台站参数变更、台站停用或者撤销等相关手续的申报,严格按照设台批复文件的要求及无线电台执照核定的技术参数设置台站,并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台站验收、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缴费和干扰查找等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部门)有关无线电管理文件及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部门)与无线电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反映频率需求和台站设置规划,提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建议。按照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台站资料的统计及年度无线电管理总结上报,发挥好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四条 专(兼)管员管理与培训 (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部门)应填写《无线电专(兼)职管理员登记表》(样式见附件),报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专(兼)管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人员与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要及时予以补报。 (二)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组织专(兼)管员业务培训和考核。考核成绩通报专(兼)管员所在单位(部门)并纳入优秀专(兼)管员评选内容。 第五条 检查与奖励 (一)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专(兼)管员的工作适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所在单位(部门)各项无线电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专(兼)管员熟悉无线电法规政策、掌握无线电设备分布、运行、无线电台执照及有关文件资料的保管等。 (二)无线电管理部门每年对专(兼)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对于完成任务出色的专(兼)管员予以表彰。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无线电专(兼)职管理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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