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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189号
【颁布时间】 2011-09-08
【实施时间】 2011-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4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1]1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意见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人才房)工程是聚焦“四个第一”、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建设人民幸福城市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聚焦“四个第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称的决定》(宁委发〔201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关注民生的理念,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全面聚焦“四个第一”,按照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的要求,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高起点规划建设公租房和人才房,服务民生,服务发展,使之成为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和南京吸引、留住人才的一大特色和亮点。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统筹发展原则。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公租房政策,创新公租房保障机制,将人才房、廉租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建设优惠政策,打造具有南京特色的租赁房保障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市、区(县)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引导,通过新建、配建、改建等途径建设公租房和人才房。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公租房建设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施计划单列、专地专供。建设规划结合区域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和建设条件,与城市功能板块建设结合,与产业园区建设结合,与地铁建设结合,统筹兼顾配套设施,使公租房成为生活便捷、交通便利的人文区域。

  

  坚持制度先行、分类实施原则。结合南京城市发展需要,贯通公租房和人才房、廉租房供应渠道,针对不同的群体需求,制订建设标准、配租水平,准入条件,构筑符合南京实际的公租房制度体系,有计划、分层次地解决各类需房群体的住房问题。

  

  三、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公租房建设总建筑面积500多万平方米,90000套。到2015年底,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新就业大学生及各类创业人才住房有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支持。

  

  四、政策措施

  

  (一)纳入计划。对市政府批准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租房和人才房,其建设、改造、运营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制度先行。将人才房、廉租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统筹供应。按照保障对象确定房源性质,实行差别化配租政策。

  

  (三)特区支撑。市、区(县)、产业园区、功能板块,特别是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按一定比例配建人才公寓。

  

  (四)开发建设。市政府统筹建设的公租房,可与经营性用地混建,鼓励建设小户型公寓。政府可以在住房土地出让时,要约收购普通商品房作为公租房。

  

  (五)多方筹建。积极创新规划和用地政策,允许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科技企业等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租房,或改造现有闲置住房作为公租房。

  

  鼓励利用自有住房作为公租房,出租给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保障对象,纳入管理体系。所得租金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市、区(县)政府以市场租金租赁的社会闲置住房,并以较低的租金转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市场租金与公租房租金的差价,由市、区(县)政府在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补贴。

  

  (六)项目平衡。政府投资新建的公租房,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不超过建筑面积20%比例配建商业服务设施,其出租、转让的收益用于平衡公租房建设成本。将建筑面积2%的商业服务设施用于公租房管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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