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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民政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1 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解救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 号令)和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民发[2009]157 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对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实行关爱性救助和解救保护,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加大救助和解救力度,对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中的重要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1、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及时向公安、城管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2、做好宣传教育及劝导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进行宣传,特别是重大节假日前进行重点宣传。 3、加大重点区域的救助管理。加大对东西大街、南北大街、旅游景点和重要场所、火车站地区等重点区域的救助管理力度。 4、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拐卖、拐骗、胁迫、唆使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及时接收公安部门解救、护送来站未成年人。市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受助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 5、做好返乡、安置工作。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护送。对于查不清地址和监护人并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市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6、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7、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1、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2、强化立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加强对街头管理的巡查力度。110巡警、辖区派出所要加强对繁华街区、交通要道、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制止市区十字路口的乞讨行为;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会同民政、卫生部门护送至定点医院接受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的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