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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__________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护送到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6、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机构治安秩序,协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解救保护工作。对聚众闹事、截获冲击、围攻救助管理机构的依法处置。确保救助机构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7、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进行采血和dna 检验,并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数据库。采血和检验对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1、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2、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救治。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按照《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__________通知》(财社〔2003〕83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 号)的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 1、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经费保障。 2、按照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各项费用及时拨付各相关部门。 (六)各区(县)政府 具体承担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相关工作。 1、在各街道、乡镇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点并成立流浪乞讨人员志愿者服务队。 2、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告知、引导及护送。将确需救助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及时通知公安部门(110),由公安部门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或救助站,也可直接将其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 3、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应及时同时通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护送到指定医院进行救助。 4、结合日常城管执法,充分利用城管人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综治巡逻队,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离或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 三、几点要求 (一)有关部门应将工作职责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案相关规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解救保护工作。 (二)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 (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开展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因自身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报请综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有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