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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张家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政办字[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通知

  (政办字〔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社会单位火灾防控能力,2009年以来我省社会单位普遍开展了以提高“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四个能力”建设活动,受到了公安部的肯定。今年将在我省召开全国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现场会,总结推广我省典型经验,并一抓三年。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入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单位及成员在消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是有效防控火灾、确保火灾形势稳定的重要抓手。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消防工作科学发展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四个能力”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联合监管、信息互通机制,督促各部门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职责,把“四个能力”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政府责任制考核、平安县乡建设和行业评比内容,积极开展考核评比活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四个能力”建设的良好局面。

  二、细化措施,强力推进“四个能力”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剖析在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一是各级各部门要迅速组织社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9月16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db13/t1138-2009)。要通过典型示范等形式,督促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标准的各项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行业、系统及有关单位对照标准,积极开展达标建设。二是培养一批“四个能力”建设的“明白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为重点,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培训。2010年1月底前,要为每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培训2人、非重点单位培训1人,使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成为“四个能力”建设的“明白人”。三是推动单位建立“三支队伍”。即:防火检查巡查队伍、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和第二战斗力量队伍,分别担负检查整改火灾隐患、1分钟内在失火现场报警灭火、3分钟内赶赴失火现场增援灭火的任务,确保及时发现整改火灾隐患、及时有效处置初期火灾。各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在2010年2月底前全面建立“三支队伍”,非重点单位要在2010年底前建立。四是加强单位消防标识化和基础档案建设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社会单位按照“位置固定化、格式统一化、内容规范化、责任明晰化”的要求,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认知标识,标明设施名称,标明使用方法、维护责任人及检查维护时间。要指导各单位完善消防基础档案,编制“四个能力”建设手册,确保做到“工作有部署、检查有要求、记录要完整”。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采取媒体报道、消防专栏、标语张贴、文艺演出、知识竞赛、达标竞赛等活动,大力宣传开展“四个能力”建设的目的、内容和要求,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四个能力”建设的积极性,不断扩大“四个能力”建设的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严格验收,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2010年底,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率要达到100%,非重点单位建设达标率要达到50%以上。要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从现在起到2010年底,组织专门力量,对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开展达标验收工作。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行业、系统对所辖单位逐一进行自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第二阶段,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按分级管理的要求逐一组织核查验收;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单位”证书,未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责令重新“补课”,限期改正。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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