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财社[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4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一)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本地新农保参保情况、缴费情况、缴费补助资金安排、到位及发放情况等。

  

  2、有关附表。

  

  3、其他材料。证明有关市(州)、县(市、区)级财政应负担的缴费补助资金到位的预算拨款凭证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证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到位的预算拨款凭证和银行进账户复印件;同时所有复印件加盖财政局、银行公章。

  

  (二)报送审核程序

  

  1、地方上报。新增试点县由所属市(州)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按当年新农保试点工作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对于原有试点县,省财政厅按其上年10月至12月底和当年1月至9月底参保缴费人数为依据,计算当年缴费补助;以此类推,对于当年10月至12月底参保的人员,缴费补助在下年度审核、拨付。各市(州)、试点县(市、区)级财政负担的缴费补助资金,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拨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并于10月20日前,由各市(州)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核汇总的各试点县申报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申请省级财政缴费补助。

  

  2、资料审核。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根据相关政策、新农保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和各市(州)、县(市、区)级财政缴费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资金拨付办法

  

  省财政厅依据审核结果相应核定省级财政缴费补助资金,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拨到试点县财政部门。各试点县应于11月30日前将省级财政缴费补助资金拨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将资金到位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各试点县财政部门要按月及时拨付新农保养老金到基金支出户,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养老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各项财政补助资金。为准确反映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对新农保的补助都要列入新设的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2080306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各试点县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要按照新农保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资金拨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探索有效的基础数据审核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情况发生。

  

  五、监督检查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地上报当地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认真核实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人数、已参保农民人数以及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助等情况。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将对各地新农保地方财政补助到位、使用情况和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相关人数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等骗取上级补助的,除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并将据实扣减相关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县(市、区) 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情况申报表(略)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