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莞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办[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3
【实施时间】 2010-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支持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土地统筹借款的请示,标题须包含“土地统筹借款”字样,内容包括统筹土地范围、面积、土地补偿方案和借款金额等;

  

  (二)土地统筹及开发利用计划书;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地块所属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统筹协议,内容包括统筹的原则、土地赔偿标准以及村民代表签名等要素;

  

  (四)《申请土地统筹借款地块情况统计表》;

  

  (五)《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表(国土审核)》(市国土资源局意见可留空);

  

  (六)《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表(规划审核)》(市城建规划局意见可留空);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镇人民政府、国土分局、村委会盖章);

  

  (八)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局部图,镇人民政府、国土分局、村委会盖章);

  

  (九)城镇总体规划图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局部图,镇人民政府、规划所盖章);

  

  (十)用地界线图(宗地图)两份,并附电子文件。

  

第五章 土地统筹借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统筹借款资金以向银行融资的形式筹措,由市财政向金融机构统借统还土地统筹借款。

  

  第十二条  土地统筹借款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向申请的镇街在核定额度内发放借款。

  

  第十三条  为确保专款专用,土地统筹借款由市财政局实行直接支付和集中核算,封闭运行。

  

  第十四条  为体现公平效率,市财政局向借款镇街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利息,土地统筹借款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六章 统筹土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统筹土地日常管理工作由属地镇街参照市级储备土地进行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统筹土地的管理和开发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监管。具体是:

  

  (一)统筹土地权属在借款期限内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但镇街按计划开发利用统筹土地,使土地的权属发生转移或者利用方式改变时,需先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协商,并保证土地权属变更后及时归还借款;

  

  (二)每宗统筹土地的四至范围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镇街双方进行红线确认,并签订联合管理协议。统筹土地红线图交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建规划局备案;

  

  (三)统筹土地原为集体农用地的,在开发使用前须由镇街按相关程序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手续,所需费用可申请统筹土地借款,所需指标由镇街自行解决;

  

  (四)如统筹土地发生规划调整等改变可能影响到土地统筹借款的归还时,国土和规划部门审核该行政审批事项时,需有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财政局书面同意方可办理。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看管人员或专业管理公司定期巡查统筹土地,及时掌握统筹土地的权属变更和利用方式变动的情况。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统筹土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镇街未能按计划归还土地统筹借款本息的,由市政府直接收回统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属地镇街人民政府对统筹土地现况及相关等信息按季汇总,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规划局和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