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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09〕4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系统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行政权力运行,现就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定。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已专门下发《湖北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协调、系统治理,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基本建立起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和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权力行使、资金运行、项目建设、干部成长的安全有效机制。 二、全面排查突出问题,夯实专项治理工作基础 (一)排查范围: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且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排查问题: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未批先建、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土地使用权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非法批地问题;规划许可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变更规划和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施工监理不到位、工程质量低劣、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不落实等问题;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违规使用资金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问题;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受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得到严肃查处。 (三)排查步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针对发现的问题,从制度建设、主观思想、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原因,查找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和要求,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四)排查时间:排查工作自2010年1月中旬开始,至2010年2月10前结束。在各单位排查基础上,省工商局于2010年3月底前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一次抽查。 (五)排查工作分工。排查工作由各级工商局承担基建工作的机构牵头,财务、监察等相关机构予以配合。 排查过程中,各级工商局要采取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意见箱等形式,畅通举报渠道,多方面收集群众意见。排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总结,并于2010年2月10日前将排查报告和相关统计表(见附件2、3、4)报省工商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无排查项目的单位要向上级机关作出说明。 三、着力进行整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及时纠正存在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相关单位要制订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确保系统建设工程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各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和空间。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相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对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