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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赣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5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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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教师编制和教师队伍管理

  

  1.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严肃纪律,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教职工编制。要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的规定,从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教师病假、产假、脱产进修、老教师退休等增编因素,核定和足额使用编制,确保足额的师资力量。

  

  2.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全面解决公办中小学校代课教师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清理在编不在岗、“吃空饷”人员。公办小学要按照有关规定剥离学前班和幼儿园,禁止公办教师在学前班和幼儿园任课。

  

  (三)加强经费筹措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经费筹措,按照有关政策文件建立教育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及时足额落实教育经费,为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加强督导检查

  

  将解决公办中小学校代课教师问题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考核范围,实行政府一把手问责制,建立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督导、通报和奖惩制度。对解决代课教师问题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要追究所在县(市、区)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县(市、区)政府及时保证充足的补充新教师计划的前提下,如发现擅自聘请代课教师的,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学校校长的责任。

  

  (五)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当地解决公办中小学校代课教师问题的具体工作方案,并于2010年3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抄送市教育局。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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