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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教师编制和教师队伍管理 1.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严肃纪律,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教职工编制。要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的规定,从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教师病假、产假、脱产进修、老教师退休等增编因素,核定和足额使用编制,确保足额的师资力量。 2.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全面解决公办中小学校代课教师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清理在编不在岗、“吃空饷”人员。公办小学要按照有关规定剥离学前班和幼儿园,禁止公办教师在学前班和幼儿园任课。 (三)加强经费筹措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经费筹措,按照有关政策文件建立教育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及时足额落实教育经费,为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加强督导检查 将解决公办中小学校代课教师问题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考核范围,实行政府一把手问责制,建立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督导、通报和奖惩制度。对解决代课教师问题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要追究所在县(市、区)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县(市、区)政府及时保证充足的补充新教师计划的前提下,如发现擅自聘请代课教师的,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学校校长的责任。 (五)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当地解决公办中小学校代课教师问题的具体工作方案,并于2010年3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抄送市教育局。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