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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建标函〔2011〕512号)要求,7月25日至29日,我厅组织3个检查组,分别对合肥、六安、芜湖、马鞍山、淮北、蚌埠6市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6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次省级检查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明确领导,落实承办机构,并按照厅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自查和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省级检查是在前期全省组织企业自查、市级抽查的基础上开展的。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听取了6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汇报,查阅了相关文件,抽查了2010年以来开工的42个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在建项目(公共建筑项目14个、商品房项目14个和保障性住房项目14个)、924个样点在工程质量和设计方面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的结果表明,所检查的工程项目没有严重违反工程质量和设计方面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现象,选定的检查样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总体较好。 (一)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执行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上述6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逐步完善了工作机制,初步建立了工作制度,提高了监督管理水平。主要体现在: 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执行工作上,有的市做了有益的探索。如:合肥市建立了施工图调审制度,采取专家定期集中调审方式,重点检查设计和审图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并建立了较完善的质量巡查制度,在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足的情况下,规定对在建工程每20日至少巡查1次,且现场工作痕迹清晰有效。淮北市科技大厦项目从开工就确立了确保“黄山杯”、争创“鲁班奖”的质量目标,在砼质量控制上下工夫,同时将验收内容、责任人姓名在验收构件上张贴,有利于责任追究和质量控制。 但部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标准监管执行机构没有落实到位,对标准工作还不够积极主动。主要问题表现在: 1.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职能部门缺位或不到位,标准工作被分解到相关业务部门管理,有的市是在全省专项检查部署后才明确办事部门或机构,属临时指定,未能建立长效管理制度。 2.工程建设标准监管工作制度尚不健全,标准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主动性有待加强,对标准工作的重视程度仍需提高。 (二)在建工程项目情况 6市项目抽查情况表明,项目单位各责任主体能够认真贯彻高层混凝土工程在质量和设计方面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行为较为规范,过程资料较为完整,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水平普遍较高。 1、执行率较好的强制性条文。 设计方面强制性条文执行率较好的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10.1.8条、第10.2.9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版)第1.0.2条、第3.1.3条、第4.2.2条、第6.1.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4.2.3条、第9.2.1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第3.3.1条、第4.8.1条、第6.4.3条、第8.1.5条等。 质量方面强制性条文执行率较好的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1.4条、第5.1.5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1.1条、第5.2.2条、第5.5.1条、第8.2.1条、第8.3.1条等。 2、执行率相对较差的强制性条文。 设计方面强制性条文执行率较差的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10.1.6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版)第6.4.3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9.5.1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6.3.2条、第7.2.26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版)第3.9.2条、第3.9.4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4.2.2条、第10.9.3条等。 质量方面强制性条文执行率较差的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7.1.7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2.1条、第4.1.1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