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09-08
【实施时间】 2011-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5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积极宣传,努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防范意识

  

  各地要结合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深入贯彻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积极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认真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增强群众消防法制观念、消防安全意识,提高灭火及逃生自救技能。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督导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民政部门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文化、卫生、体育、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本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新闻媒体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严格督查,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省直相关部门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组,对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深入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农村社区,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整改,确保全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进一步落实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成效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责,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系统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