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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经贸明电[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9-07
【实施时间】 2011-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5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明电〔2011〕42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贸发局、经发局、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安委明电〔2011〕10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经贸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各级经贸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的部署,立即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一)按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549号)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二)深入开展民爆生产、销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检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以及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整治“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冶金、船舶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三合一”、“多合一”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指导企业落实隐患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铁路领域安全隐患排查。

  

  二、强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各级经贸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分工,建立完善部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务,确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经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分层级、分岗位的安全责任体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和职业危害治理等措施到位。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加强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和工作落实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巩固经贸部门牵头开展的煤矿、民爆(生产、销售)“打非”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加强跟踪监管,严防死灰复燃;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推动“打非”工作扎实、持久、有效开展。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为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经贸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全面安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各设区市经贸部门贯彻落实情况于9月20日前报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局。

  

  联系电话:0591-87551269传真号码:0591-87875475

  

  电子邮箱:jmwyxc@163.com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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