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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回购价格继续供应给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或作为其它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六)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并由政府回购的家庭,凡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完善监督机制 (一)完善准入机制。建立市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社保、工商、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户籍、婚姻状况、房产、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联合核查。同时,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单位、婚姻状况、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进行公示。 (二)完善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按揭外,不得进行任何抵押,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出租、闲置和改变住房性质。对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所购经济适用房,并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补缴同期、同地段商品房差价款,购房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对不补交差价款未取得完全产权而出租、出借和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三)规范拆迁安置和定向开发。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08〕148号)规定,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拆迁安置住房,各区人民政府为拆迁安置项目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套型面积标准由拆迁管理部门认定后,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得进行定向开发。迁郑单位、驻郑部队等住房困难群体,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定向开发。购房人必须按照《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取得购房资格。 (四)加强社会监督。市住房保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建成区范围内。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