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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穗环[201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9-07
【实施时间】 2011-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监测频次。

  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频次为每年一次。

  (四)执行标准。

  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和评价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的规定。

  (五)监测程序。

  1. 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站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加油站、储油库,明确监测工作安排和要求。

  2. 对加油站、储油库进行监测时,应要求其安排熟悉油气回收系统的人员配合开展监测工作(有关要求见附件3-1)。

  3. 各监测站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后,应及时编制监测报告,并通知受监测单位领取。

  四、工作分工和要求

  (一)各区、县级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内加油站的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负责出具监测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二)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市储油库的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负责出具监测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五、监测报告报送

  (一)各区、县级市环境监测站编制完成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监测报告后,应及时报送所在区、县级市环境监察大队。

  (二)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完成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报告后,应及时报送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同时抄送储油库所在区、县级市环境监测站转环境监察大队。

  六、评估总结

  由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牵头,组织各区、县级市环境监测站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情况的分析和总结,并于每年1月前向市环保局报告上年度监测情况。

  

  附:

  
加油站、储油库配合监测工作要求

  


  一、加油站、储油库监测当天,应安排熟悉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工作人员到场并协助开展监测。

  二、加油站需提供与监测相关的资料数据,包括:油罐储油量、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类别(集中式或分散式)、油罐实际容积等。

  三、加油站在监测前3小时内及检测过程中,不得有大批量油品进出储油罐;进行密闭性检测前30分钟及检测过程中,不得进行汽车加油作业。

  四、储油库应协调油罐车的发油作业,以满足在发油相对集中时段进行监测。

  五、储油库应在油气处理装置的出口设置采样位置和操作平台,采样孔距平台地面高度为1.2-1.3米。如采样位置距地平面高度高于1.5米,应设置监测操作平台,其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并设有1.1米高的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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