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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源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五)市属拟上市企业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进入保荐机构辅导后,至上市之前,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0%的数额,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加快发展,对进入园区拟上市企业的奖励同时应不超过享受专向性扶持、水、电费补贴优惠后留成部分的余额(该奖项不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新增生产规模所增加的税收)。

  (六)市属拟上市企业改制辅导过程中,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企业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属本级留成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七)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贴息资金,重点对已启动上市程序的企业给予贴息补助。同时,积极协调银行对已启动上市程序的企业在信贷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市政府设立上市企业风险投资专项基金,积极参与拟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八)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项政策性资金符合有关政策的,予以优先推荐。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将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列为本级重点项目,优先上报省级重点项目。

  (九)已完成辅导的拟上市企业在申办房产等有关证照时,相关部门应给予优先办理。

  (十)拟上市企业在转让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均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视作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股东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交易资产有关税费全额交足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用于扶持发展。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时按最低标准收费。

  (十一)拟上市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手续时,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规定减免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

  (十二)发挥政府专项资金作用,通过购买服务和补贴等方式,加快拟上市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和科研成果产业化步伐,完善产业链,同时鼓励支持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创新经营服务方式,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

  (十三)推动有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以资本、技术、产品为纽带,实现低成本扩张,打造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推进拟上市企业技术改造,加大财政对技改项目的扶持力度,不断提升装备水平和产品质量,逐步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发展后劲。

  (十四)上市公司或拟上市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先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优秀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在家属安排、子女上学和就业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并免费在“河源人才网”发布上市公司或拟上市企业的人才招聘信息,吸引更多高端人才。

  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形成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资本市场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对金融证券和资本运营知识的学习,转变观念,增强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本地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高度重视培育、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工作,把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大力引导,加强协调,改进服务,搭建好我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要注重加强宣传引导,定期举办资本市场知识讲座,定期组织拟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和证券交易所、券商及有关专家交流信息,提高企业改制上市的信心和决心。

  (二)加强规划,建立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

  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支柱产业和重点工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等,对辖区内各类企业进行全面梳理、精心筛选,将有上市意愿、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利润水平较高、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纳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作为我市重点培育改制上市的后备企业,排出上市后备队伍分类培育名单,进行分类指导,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局面。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三)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及其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探索发展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多渠道筹集企业发展资金。

  (四)加强监管,防范资本市场风险。建立资本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加强对各种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协同监管机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并严惩各类非法证券活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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