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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扩权县发改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1〕1547号)要求,为加快我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条件

  (一)按照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完成各项投资。

  (二)生产性和辅助性设施已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要求建设完成,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项目已按批复要求淘汰。

  (三)竣工决算报告已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注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中须明确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设施等配套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相关职能部门已经同意进行验收。

  (五)项目文件资料已经系统整理,立卷归档。

  

  二、验收程序及组织

  (一)国家重大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项目实施企业通过市州发改委或扩权县发改局向省发改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省发改委审查申请竣工验收报告达到规定要求后,组织验收或委托地方发改部门组织验收。

  (三)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参照上述要求组织验收,可适当简化程序,着重对投资完成、生产线建设、产能达标、环境保护、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验收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其中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需单独说明),技术改造后工艺水平、产品水平、质量及生产能力提升情况,招标情况,工装装备、材料工艺、外协件质量及人员培训等生产准备情况,项目总体评价等。(报告格式规范可参考川经信技改〔2011〕170号文)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注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环保、节能、消防等专项验收意见。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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