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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发改高技[2011]062号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高技[2011]06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上海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43号令)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申报,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

  

  第三条  (责任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申报时负责转报的区县(园区)投资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原申报渠道”),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目标并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四条  (项目验收条件)

  

  项目验收条件包括:

  

  (一)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有建设工程内容的项目,建成后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各单项、单体验收;

  

  (三)有建设工程内容的项目,项目主要工艺、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符合规模生产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四)完成科技研发产品技术的成果鉴定或论证。

  

  (五)完成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及审计(审核)工作;

  

  (六)项目验收资料齐备,并按要求整理归档。

  

  对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尚有少部分非主要设备未完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经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进行验收。对于剩余工程,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第五条  (验收程序)

  

  项目验收程序为:

  

  (一)项目符合验收条件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经原申报渠道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详见附件)、《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后,及时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工程、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专家组应根据科学、客观、公正的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质询、实地检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验收,经讨论后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三)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验收意见,提交以下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的专家验收意见;项目验收申请文件(原转报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出具);《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审核)报告》。

  

  (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备案材料作出验收结论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六条  (项目验收内容)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

  

  (一)项目批复的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实现情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的依法合规情况;

  

  (三)项目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的依法合规情况;

  

  (四)项目单项、单体验收情况;

  

  (五)项目资料整理及归档情况。

  

  第七条  (责任追究)

  

  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支持资金等违法违规等情况的,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将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或收回国家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  (附则)

  

  本市获国家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经国家授权组织验收的国家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高技术产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市级建设财力支持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则按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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