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预防和控制餐饮环节食物中毒发生的预警公告


  

  近期,我省个别地区连续发生学校食堂和工地食堂食物中毒事故。为预防和控制餐饮环节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特发布以下预警公告:

  

  一、严防因误食自采野生毒蘑菇引发食物中毒

  

  近日,我省发生因误食自采野生毒蘑菇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并造成人员死亡。夏末秋初适宜蘑菇生长繁殖,是毒蘑菇中毒的高发季节。为此,提醒公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勿采摘、购买和食用野生蘑菇。一旦误食毒蘑菇,应及时到医院就医,注意保存食物和排泄物样本,并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

  

  二、防止学校和工地等集体食堂发生食物中毒

  

  近日,我省连续发生学校和工地食堂食物中毒事件。为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学校、工地等集体食堂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改善卫生条件,提高食品加工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加强管理,严防食物中毒发生。

  

  三、防止微生物污染引发食物中毒

  

  夏秋季气温高,湿度大,易导致食品及其原料易受到微生物污染,是食物中毒高发季节。餐饮服务单位对于一些易受微生物污染的食品及食品原料,要彻底加热后食用。特别是食用鱼、虾、贝等海产品要谨防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食用罐头、腌渍、发酵食品要谨防肉毒杆菌食物中毒。

  

  四、严防亚硝酸盐引发食物中毒

  

  亚硝酸盐食物中毒,常见于工地食堂和小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餐饮单位要加强管理,严禁购买、使用工业用盐,防止误食亚硝酸盐。建筑工地要加强对工业用亚硝酸盐的管理,标识要醒目,要有专人管理,严禁与其他食物及原料混放。集体食堂和餐饮单位要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正确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超量、超范围使用。

  

  五、进一步加强餐饮环节的监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餐饮环节的监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培训和指导,做好食物中毒防控工作。

  

  六、继续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对处理和信息上报工作

  

  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理和信息上报工作。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上报有关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