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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 (五)项目验收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节水效益奖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取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证明。 (二)水量平衡测试合格报告。 (三)节水管理制度或措施说明。 (四)水费单据以及用于证明生产、生活规模的纳税材料。 (五)节水管理先进事迹和经验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人必须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市水务主管部门将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水务主管部门将取消其5年内的评选资格,已获得节水奖励的,将收回荣誉证书和奖励金。 第十六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设立由政府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确定当年的奖励项目、名额及标准,并根据申报单位(个人)提供的资料对奖项进行评审,确定入选的单位、个人。 第十七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将在评审委员会确定入选的单位、个人后,按以下程序组织评选: (一)现场核实:市水务主管部门将组织人员对入选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的获奖名单。 (二)公示:市水务主管部门将初步的获奖名单在报刊或网站上进行公示,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三)公布:市水务主管部门将最终获奖名单在报刊或网站上公布。 (四)领奖:市水务主管部门通知获奖单位和个人于指定地点、指定时间领取荣誉证书。给个人的奖励金在市财政部门将奖励金划入节水专项账户后,在发放荣誉证书的同时发放。给单位的奖励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单位账户。 第十八条 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存在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情形的,一律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给予解释。 第二十条 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节水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