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建函[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13
【实施时间】 2010-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6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OO九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oo九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建函[2010]8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和《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的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原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10年3月31日。现我省大部分设计单位已经完成资质换证或已申报了资质换证材料,但还有部分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考虑我省设计单位状况,现要求凡未申报设计资质换证的企业必须在2010年1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时间延报到省建设厅受理办,逾期未上报的按重新核定受理。

  同时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厅将对我省行政辖区范围内注册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二oo九年资质年检,年检工作分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两组,凡在我省行政辖区范围内注册的已持有新版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都要参加此次检查工作,勘察单位中已按《关于转发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黑建设[2009]23号)文件落实了注册人员并上报材料的单位要参加此次检查工作。上报程序如下:

  1、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通过建设部网上资质申报系统更新企业资质信息的数据备案,使其备案数据真实有效,与事实相符。

  2、各市、地建设局(建委)负责统一收取本辖区各设计单位的新版资质证书副本和勘察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汇总并形成报表于2010年4月底前一并报送至省建设厅。

  3、我厅将组织人员核对各单位的网络备案材料,考察注册执业人员、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能达到资质标准要求,资质由建设部核准的上报建设部审定;对于省建设厅核准的将收回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重新申报资质核定。勘察单位未按黑建设[2009]23号文件落实了注册人员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原勘察资质。对于上述不合格单位我厅将统一公示取销其资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此次资质年检工作做好本地勘察设计单位的统计管理工作。对于未参加此次资质检查工作的单位,省建设厅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取消其设计资质,并通知工商管理部门。

  

  
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