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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赣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3
【实施时间】 2010-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清理整顿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

  专项清理整治的工作方案

  


  根据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关于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开展清理整治的工作方案》,为规范我市餐饮行业经营行为,引导中小餐饮经营单位的健康发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 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开展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监管的理念,针对我市餐饮行业中存在的无证无照经营问题,按照“属地管理、规范为主、疏堵相济、有序发展”的原则,坚持政策疏导与经营者自律相结合,日常监管和集中查处相结合,综合治理和重点打击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含饮食摊点,下同)进行专项清理整治,从体制、机制、法制上逐步建立餐饮行业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促进我市餐饮消费经济的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指挥协调全市清理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邝先元副秘书长任组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吴小羽调研员、市卫生局唐赣珍调研员、市工商局涂光江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交通局为协调小组成员。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贯彻落实协调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决定。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本地的清理整治工作。

  

  三、清理整治范围和重点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餐饮服务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分类如下:

  

  1.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2.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3.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4.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上述餐饮服务项目均属于清理整治范围,各类学校、建筑工地的食堂,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饮食摊点和各类“农家乐”餐饮经营单位也属于清理整治范围。

  

  清理整治工作以学校周边,车站、机场、码头及周边,高等级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附近,居民小区,农村集镇为重点部位,重点查处取缔以下5 类无证无照餐饮经营行为:

  

  1.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

  

  2.存在其他安全隐患,规模较大的;

  

  3.经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办理有关证照,继续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

  

  4.擅自利用住宅楼从事经营活动,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群众反映强烈、矛盾突出的;

  

  5.对水源、空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四、清理整治工作目标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方针,采取“疏堵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方法进行整治,努力做到三个“一批”:即依法规范一批,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的各项管理工作,特别是食品安全,倡导守法经营;疏导解决一批,帮助和指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无证无照餐饮,通过整改符合申办条件,核发相关证照;整治取缔一批,对周边群众反映强烈的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又拒不服从管理的,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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